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2021年1月1日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经历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对于“离婚冷静期”,许多当事人会有这样一个顾虑:离婚冷静期内新增加的财产或债务如何归属?对方转移财产怎么办?下文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或债务如何归属
我国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有着明确规定。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债务或财产,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应当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绳。离婚冷静期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论转移、挥霍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何时,另一方都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066条、第1092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为什么要设置“离婚冷静期”
冷静期,是解决坚守离婚自由法律、权利底线与抑制离婚率快速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矛盾的折中办法。很多时候,一些人特别是年轻人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或是到法院起诉离婚往往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是出于赌气或是一时冲动下的选择,其实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还有挽回和修复的可能。在此种情况下,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可以让夫妻双方在冷静期内进行情绪调整、婚姻救治和理性选择,从而有效避免冲动离婚情况的出现。另外,设置离婚冷静期有利于完善我国离婚制度,协调婚姻当事人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三、离婚冷静期内,如若夫妻一方产生新的债务或增添新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
我国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有着明确规定。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债务或财产,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应当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绳。离婚冷静期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关于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或债务如何归属的内容就介绍到这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的申请,自申请日起“离婚冷静期”开始执行,为期30天,在此期间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财产和债务的认定与原有的规定是一样的,即需根据实情而定,并不是一概地认定为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对此如果大家对此还有其它疑问,可以咨询一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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