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结婚后,面对的更多的是柴米油盐和孩子的养育问题,难免发生争执和吵架,慢慢地,爱情磨没了,感情破裂了,最后走到离婚那一步。夫妻离婚,肯定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有些人为了报复对方,在离婚前故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减少,对方少分财产,这种方法其实是损害对方的财产权的。那么,离婚时一方故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处理?接下来一起了解了解吧。
一、离婚时一方故意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处理
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故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使夫妻共同财产显着减少,这种行为本质上侵害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其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行为人理应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如果对方违法对财产进行毁损,不仅在分割财产时会承担不利的后果,并有可能受到法院的民事制裁。具体处理时,应把隐瞒、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一并计算在内,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瞒、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以个人所分份额折价补偿对方。
《婚姻法》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起诉离婚财产分割需要什么证据
(一)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3.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三)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起诉离婚财产分割的做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时一方故意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处理的内容介绍,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离婚时一方故意损毁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侵犯对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而被损毁的财产是不能参与分割的,那么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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