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有些没有配偶的单身男女,未经过婚姻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的人们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都是未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同居生活,但两者是有区别的,那么,事实婚姻车非法同居如何界定?事实婚姻如何离婚?针对这些疑问,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如何界定
(1)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的要件有:
①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② 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③ 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④ 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
(2)2001年12月24日颁发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
①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②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③ 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证,若补办结婚证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3)非法同居的概念
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4)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
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二、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事实婚姻如双方要离婚必须到法院起诉。要提供双方何时开始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这样法院才能依法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再进一步认定哪些属于婚内的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如果证明不了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通常难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此时,法院会要求双方补办婚姻登记,补办以后,按离婚程序处理;不进行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综上所述,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虽无夫妻之名,却有夫妻之实,事实婚姻在过去是受法律保护的,现在我国法律已经不认可事实婚姻了。以上便是关于怎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如何界定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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